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调解需要哪些注意事项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带您了解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要注意调解的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办理丧葬事项的时间结束时开始计算;受伤者,自z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伤致残的,自确定致残之日起计算;从确定损失的那壹天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1天通知进行调解的交警,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参与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受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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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a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壹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五、调解终止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a全法》第九十六条第贰款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六、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单方调解。

交警可以将当事人按约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