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介绍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介绍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 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办理丧葬事项的时间结束时开始计算;受伤者,自z疗结束之日起计算;伤残致残的,自伤残认定之日起计算;自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1天通知进行调解的交警,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受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调解的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告,调解期间应当允许听众参加,但当事人要求不予披露的除外。 下列交通事故不符合调解条件: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或者证据丢失,交警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4、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后,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文章分类:
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