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是否有权起诉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死亡的,作为原告的赔偿权利人是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为民政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向侵权人、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2010】民一他字第23号),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