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调解需要哪些注意事项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带您了解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要注意调解的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办理丧葬事项的时间结束时开始计算;受伤者,自z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伤致残的,自确定致残之日起计算;从确定损失的那壹天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1天通知进行调解的交警,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参与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受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四、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a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壹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五、调解终止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a全法》第九十六条第贰款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六、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单方调解。 交警可以将当事人按约定赔偿。 |